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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开发银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建保〔2014〕155号)

发布时间:2017-08-31 来源: 浏览次数:4148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开发银行各分行: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骤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切实用好棚户区改选专项贷款资金,多渠道做好安置工作,加快改善群众住房条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棚户区改造和利用存量商品住房的衔接工作

各地可根据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与当地存量商品住房供应规模,将小户型和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住房纳入安置房房源,明确相应的计划安排,在充分尊重居民意愿前提下,以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政府购买存量房源等方式,加快实现棚户区改造居民的住房安置。商口住房库存量较多的城市,应将存量商品住房作为重要的安置房房源,通过减免税费、鼓励开发企业让利等措施,推动利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工作。

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进行安置的,各地要搭建服务平台,引导开发企业到平台统一登记房源,实施统一管理,在居民与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的,政府把贷币补偿款统一支付给开发企业。开发银行专项贷款以上述方式使用的,贷款额度按不高于所在区域内周边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确定。

政府购买房源进行安置的,各地要严格执行公开透明程序(如公开招投标等),合理控制棚户区改造总成本。原则上,房屋购买价格上限按照项目开发成本(含土地费用、税金和合理利润三项加总审慎确定,且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内周边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

通过上述方式组织或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的,各地应当制定相应的安置补偿管理办法,并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各地要在具体地块的拆迁安置办法中对房源购买方案、操作方式、具体措施进行明确。

二、合理确定货币补偿比例

各地要充分尊重居民意愿,处理好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安置之间关系。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的,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合理确定货币补偿比例,货币补偿占总投资的比例不应超过40%。各地应制定货币补偿办法,明确补偿范围、标准等。

对开发银行已承诺贷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项目实施方案需要从新建安置房方式调整为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政府购买存量房源、货币补偿等方式的,由开发银行在符合信贷管理有关要求的前提下,按特事特办原则,加快办理变更手续。

三、支持国有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

各地应按照“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原则,积极推进国有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各省应将国有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省级融资平台,统一申请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开发银行在安排年度专项贷款额度时,依据目标任务,对改造任务重、改造难度大的国有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单列额度、优先安排、重点支持。中央企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可由集团母公司或由指定的一家子公司作为借款人,并参照省级融资平台的相关政策,申请专项贷款。

四、完善棚户区界定标准,明确配套基础设施范围

(一)完善棚户区界定标准,合理确定改造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棚户区界定标准有关总是的通知》(建办保函)〔2014〕535号)的要求尽快完善棚户区界定标准,市县要依据棚户区界定标准,合理改造项目及具体改造范围,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

(二)明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各地要尽快编制完善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时间等内容。开发银行根据各地建设计划,对棚户区改造地块、安置住房小区建设地块“红线”范围内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信贷支持。对于“红线”外与棚户区改造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且已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规划并同步报批的。开发银行按规定给予信贷支持。

五、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强化棚户区改造计划管理

(一)建立行政审批快速万通道。各地要根据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提前1-2年明确计划改造的项目,并启动征收补偿、项目审批等前期工作,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提高行政审批特别是“四证”审批速度,加快项目进度。

(二)强化棚户区改造计划管理。各地要制定棚户区改造计划编制办法,对省、市上、县计划及跨年度计划、年度计划确认流程及确认主体予以明确,增强计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项目前期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早确定下一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明确申请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的项目清单。

六、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各地应严格按照监管制度和开发银行信贷管理要求,做好信贷资金需求的测算及贷款发放支付计划、还款保障机制的设计;督促棚户区改造项目借款人及早具备使用专项贷款的条件,结合工程进度提出分批发放专项贷款资金的申请,按规定准备好各项支付凭据,加快专项贷款资金使用,避免资金滞留。开发银行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协同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加大检查力度,全面监控资金流向,确保专款专用。

七、继续加大开发性金融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开发银行各分行及其他相关部门,完善工作机制,结合当地棚户区改造的实际需求,搭建省级融资平台,按照“统一评级、统一授信、统措统还”的要求,积极申请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开发银行对纳入全国棚户区改造计划内的项目给予贷款资金支持,当年发放贷款应专项用于支援之前年度支持项目的本年度支用部分及当年计划内项目、下半年计划项目中确需上年度开始支用的部分。各地因使用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形成的政府性债务,应当按照国发〔2014〕43号文要求,实行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单独检查、单独考核。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棚户区改造政策和金融支持政策的宣传与了解,深入掌握信贷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工作预案和前期工作,提高申请效率,确保资金使用规范。

各地住房城市建设部门、开发银行各分行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发挥好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作用,更大规模推进棚户区改造,让更多棚户区居民早日“出棚进楼”。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开发银行

201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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