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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通知(建保[ 2015]125号)

发布时间:2017-08-31 来源: 浏览次数:4248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海市城乡建设管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开发银行各分行:,

去年以来,各地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工作,既缩短了安置周期、节省了过渡费用,让群众享有了更好的住房质量、居住环境和物业服务,也满足了群众多样化居住需求,使安置工作更加公平有效,同时,还有力地促进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棚改货币化安置工作虽已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体进展并不快,截至今年7月底,全国货币化安置的户数仅占棚改开工量的21%;不少地方认识不到位、政策措施不明确,棚改货币化安置工作仍然没有起色。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精神,迸一步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落实棚改货币化安置目标和项目

各地区在安排棚改计划和项目时,应当结合地方实际,综合考虑当地商品住宅库存情况和居民意愿,按照原则上不低于50%的比例确定本地区棚改货币化安置目标,并把目标分解到市、县,落实到具体项目。商品住宅库存量大、消化周期长的市、县,要进一步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

二、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

国家开发银行对商品住宅库存量大、消化周期长的市、县,将从严控制对新建棚改安置住房项目的贷款支持;对实行货币化安置的棚改项目,国家开发银行将加大贷款支持力度。

三、完善政策措施

各省(区、市)尚未制定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指导意见的,应抓紧研究明确相关政策措施,最迟于2015年10月15日前出台。同时,各省(区、市)要督促市、县抓好落实,加快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

四、做好宣传指导

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棚改货币化安置的宣传力度,学习借鉴先行地区的好经验、好做法,指导市、县采取完善服务、组织团购、减免收费等方式,降低购房成本,让百姓多得实惠,积极引导和促进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开发银行

201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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