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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关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78号)

发布时间:2017-08-31 来源: 浏览次数:3941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提出的《关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日



关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指导意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精神,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39号)及《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综〔2016〕27号)要求,现就我省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实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对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共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从2016年起,各市、县新建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全部推行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模式。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立足本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实际和阶段特征,准确把握棚户区改造服务的需求特点、供求格局和承接能力,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

(二)科学规范、注重实效。

建立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制度,明确购买主体、内容、程序和机制,科学谋划,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与义务、责任与风险,引入服务对象评价与反馈机制,保障政府购买服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三)公开择优、保质保量。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加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调整机制,确保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科学、高效、精准。

(四)改革创新、总结提升。

清理和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制度障碍,有效解决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存在的服务产品短缺、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及时总结改革经验,不断提升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购买主体。

我省实行“省级统贷、市县购买”的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模式。各市、县人民政府可将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购买主体确定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行政单位或具有相应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承接主体。

根据财综〔2014〕96号和晋政办发〔2014〕39号文件中所明确的条件,按照省政府省长办公会〔2016〕4次会议纪要精神,择优选择具备承接主体资质和条件的省级企业,作为全省统一的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省级融资平台,对全省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统贷统还。

(三)购买内容。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范围,严格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购买内容。

(四)资金筹集。

各市、县实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立足本级筹集棚户区改造资金,编入年度财政预算。因财力困难且改造任务较重的市、县可在核定的债务限额内,通过省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弥补资金不足。各市、县政府按照协议向提供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及时支付资金,承接主体按贷款合同向有关金融机构及时归还到期本息。

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新开工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国发〔2015〕37号文件要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承接主体签订贷款合同,按照合同规定以及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进度,直接向棚户区改造项目承接主体发放贷款,防止贷款挪作他用,避免造成贷款资金闲置和浪费,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

(五)相关主体责任。

各市、县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将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统一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购买主体要结合当地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际和需求,依法依规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及服务期限、补贴或服务报酬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

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同时鼓励引入第三方机构和服务对象参与验收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完善政策。

各市、县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并将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二)强化执行。

1.落实好税费优惠政策。各市、县要严格按照规定落实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切实降低棚户区改造成本。

2.切实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各市、县要加大部门之间的配合联动,加大宣传力度,有效引导棚户区改造居民优先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

3.强化资金管理。各市、县安排用于棚户区改造的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挤占和挪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要建立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对于资金不到位、不落实、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信息公开。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做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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