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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晋建保字〔2015〕124号)

发布时间:2017-08-31 来源: 浏览次数:4429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晋中市规划和城市管理局:

加快城中村改造,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保民生、促发展的重大决策,不仅可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提升城市整体形象,而且可以带动经济增长,刺激住房消费,推进以人为本的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4〕22号),加强纳入城市棚改计划的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尽快制定城中村改造工作规划

(一)摸清底数。各市要以2014年城市规划区和城市建成区为基准,全面掌握城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城中村情况,详细摸清城市行政区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建成区内的城中村底数。要在2014年城中村现状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所辖县(市、区)填报的有关数据逐项进行审核,修正错报、漏报、缺项等情况,做好数据汇总,按要求填写城中村改造项目清单和汇总表,确保城中村底数全面、准确、不遗不漏。各市住房保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城中村数据核实工作,并于2015年6月20日前将核实情况及有关表格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制定规划。各市住房保障(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组织编制好2015-2017年城中村改造住房建设规划和分年度计划,将城中村改造规划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中,明确目标任务、推进措施、工作要求、时序安排等。编制规划要切合当地实际,区分轻重缓急。对城市规划区内,已无农村户口和集体用地,撤销农村行政建制,实施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管理的区域,要优先安排改造;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已被全部或大部分征用,原农民已全部或部分转变成城镇户口,已被建成区包围或半包围的自然村,要加快改造进度;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其它自然村,要结合当地城镇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有序推进。各市要于6月20日前将2015-2017年城中村改造住房建设规划和分年度计划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切实加强城中村改造规划管理

(三)坚持规划先行原则。各市要按照城中村改造建设计划,先行做好城中村改造规划工作。要遵循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结合城镇化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情况,统筹城中村与周边区域关系,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整用地结构、完善城镇功能、增强综合承载能力。要坚持整治与改造相结合,新建与回购相结合,合理界定改造范围,能改则改,需搬则搬,维护城镇传统风貌特色,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以及不可移动文物。

(四)加强规划审批监管。各市规划管理部门要加快城中村所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加强规划实施监管,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列入2015年改造计划的城中村,要在今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城中村所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列入2016和2017年改造计划的城中村,要在年底前完成城中村所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有序推进城中村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五)优选改造模式。城中村改造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由政府统一组织,统一规划,统一负责土地一级开发征地搬迁和市政配套工程建设,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改造。推行“统一规划、连片改造”模式,对于城市建成区内的城中村中分布零散的片区,可以通过项目捆绑开发方式,实现改造资金平衡。加大安置房源储备,减少居民过渡期,逐步形成先建后征的良性循环。

(六)合理安置补偿。城中村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实物安置采取原地重建和异地建设相结合,能就近安置的,尽量就近安置。要在保护被征收人利益的前提下,研究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征收补偿办法和详细的片区征收改造方案,补偿办法和改造方案要广泛征求城中村居民的意见,符合群众意愿。征收过程和安置结果要公开透明,合法合规。对于城中村中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居民,要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切实做到让城中村居民搬得出、住得进,利益不受损,住房有保障。

(七)鼓励货币安置。要逐步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采取政府收购房源安置、政府搭建平台提供居民选购商品房安置、村民自由支配补偿款等三种方式,促进城中村改造与利用存量商品住房的衔接。

(八)同步配套建设。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和出行等需要,按照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的要求,组织好与新建安置小区配套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九)加强建设管理。城中村改造新建项目要落实节能、低碳、环保原则,实现集中供热、供气、供水,集中处理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积极采用四新技术,推广住宅产业化技术,按有关规定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尽可能配备节水设备、中水回用设施、节电装置、太阳能光热系统等。要严格履行工程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程序,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终身制等规定。

四、严格执行城中村改造支持政策

(十)建设用地政策。城中村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享受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

(十一)多方筹集资金。城中村改造项目享受国家和我省对城市棚户区改造的补助资金。要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将地方债券优先用于城中村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要充分利用国家开发银行金融支持政策,积极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众筹融资等模式,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城中村改造。

(十二)落实税费政策。城中村改造项目适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晋政发〔2014〕22号文件规定,对城中村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城中村改造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不得收取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有线电视初装费减半收取。

五、有关工作要求

(十三)加强组织协调。城中村改造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房管、市政等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权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改造合力。设有城中村改造专门机构的,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配合工作,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

(十四)建立考核机制。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将城中村改造工作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建立城中村改造项目台帐,每月25日前将项目进展情况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城中村改造项目跟踪检查,督促工程进度,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定期调度考核。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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