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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建立完善物业企业退出机制

发布时间:2024-07-03 来源:运城新闻网 浏览次数:403

 

聚焦物业服务不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利益等问题

我市建立完善物业企业退出机制


    近日,市住建局发布《关于整治物业服务不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利益等问题和建立完善物业企业退出机制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促进全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此次专项行动坚持以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为出发点,聚焦物业服务不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利益等问题,查处一批违规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完善物业企业退出机制,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秩序,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逐步构建“服务达标、履约到位”的和谐住宅小区。

   此次专项行动的整治内容主要包括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未履行信息公开和报告义务、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安全防范工作、未履行物业服务企业的移交义务等物业服务不履约不到位行为,以及擅自利用小区公共部位经营、未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违规侵占小区公共收益等物业服务企业侵害业主利益行为。

  《方案》明确指出,各县(市、区)要结合“全省物业企业执行政府指导价项目服务等级核查整治专项行动”,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不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利益等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对举报的问题线索进行重点核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到期后仍整改不到位的,要重新核定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并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督促其执行重新核定后的服务等级对应收费标准;对排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涉及其他部门的处罚事项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对拒不整改、不履约且业主反映强烈的物业服务企业,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协同街道(乡镇)引导业主、业主大会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九百四十六、九百四十七、九百四十九条规定程序予以解聘,做好退出和移交工作。对于经业主共同决定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但其拒不退出、不依法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的,住建部门协同街道(乡镇)指导业主或业委会(物管会)通过诉讼途径寻求解决,住建部门要跟踪进展,将相关情况同步推送至“山西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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